機械拆除
1.進行高處作業拆除時,以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采用起重機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2.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每臺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第‘’一吊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必須保持兩臺起重機同步作業。
3.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現行國家l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的規定作業。
4.拆除鋼屋架時,必須采用繩索將其拴牢,待起重機吊穩后,方可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定狀態。
5.拆除橋梁時應先拆除橋面的附屬設施及掛件、護欄等。
拆除
1.對煙囪,水塔類構筑物采用定向拆除工程時,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筑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2.為保護鄰近建筑物和設施的安全,振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安全規程》GB 6722的有關規定。建筑基礎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
3.拆除施工時,應對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4.拆除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典導‘’爆管起爆應采用復式交叉封閉網路。拆除不得采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
5.裝藥前,應對進行性能檢測。試驗和起爆網路模擬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6.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1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確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在拆除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拆除工程特點,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結構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規范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規劃部門批文的單位;本規范所稱施工單位是指已取得爆l破與拆除工程資l質,可承擔拆除施工任務的單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l破或拆除專l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l法轉包。
1.0.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向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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